关于税务发票开具相关事宜的通知
2017/06/27   新闻来源:本站   访问次数:3460

   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,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,结合学院部分老师开具发票实际遇到的情况,经请示同意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    一、自2017年7月1日起,购买方为企业的,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;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在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,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,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。销售方开具发票时,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,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,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,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。
    二、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:12430000444875174N。
    特此通知。


财务处
2017年6月27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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